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3家食品生产企业(名单见下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我局拟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依法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名单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