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城市东辛庄XX摩托车配件商店从绥中县购入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车辆3C证书编号为2022151119040554,车辆编码为234622226169727、234622226168004、234622226167904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查看车辆的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均载明车辆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均未载明车辆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的要求。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已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第 1 页 共 5 页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同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涉案的3辆电动自行车的3C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3C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重新认证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没有经过认证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销售3C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未经重新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认定的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案值金额1倍罚款,罚款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