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转发〈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的函》(葫市监函字〔2024〕21号)文件要求,兴城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兴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予以公布。
与2023版清单相比,2024版修改了编码127、130具体办事事项;修改编码127-184、130-190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修改了编码127-184、130-190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取消编码79-94、118-161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本通知印发后,《兴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同时废止。
附件:《兴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