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商改办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商改发〔2022〕5号)文件要求,现将调整后的《兴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予以公布。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本通知印发后,《兴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2版)》同时废止。
附件:《兴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
兴城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