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兴城八届市委常委会第57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助力我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疫情对我市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从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主动改正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可免予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