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辽宁某有限公司开发,核工业某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是江苏某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核电1、2号机组室外1、2标段项目拖欠14人2024年2月至2024年11月工资共计29.87万元。劳动监察部门立即立案查处。经调查拖欠事实存在拖欠工资金额为29.87万元。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劳务分包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2026年2月10日前支付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分包公司收到《指令书》后引起了公司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支付日期顺延的申请,承诺于2026年2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全额支付14人工资298717.53元。劳动监察部门经与投诉人核实,工资确实支付完毕。
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