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兴政发〔2026〕3号
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6〕2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
一、对《关于转发兴城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06〕1号)等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关于转发兴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08〕15号)等1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详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兴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