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兴城经济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
兴政发〔2026〕2号
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兴城经济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
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将有关的建设、立项、审批管理和行政处罚等相关权限,依法下放到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依据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兴城经济开发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25〕9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园区事情园区办”,精准梳理并依法申请下放经济管理和项目建设等审批权限,着力构建开发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制度和产业新优势,充分释放开发区发展活力,带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向兴城经济开发区赋予行政职权共计8项(详见附件)。
兴城经济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赋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协同、配套,并加强对兴城经济开发区相关人员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对承接的行政职权,兴城市经济开发区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要件,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实现“园区事情园区办”。
附件:兴城市人民政府向兴城经济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兴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