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加强地价管理,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土地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地价管理体系,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文件要求,结合兴城市实际情况,我市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完成,现将兴城市城区和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2018年公布的《关于印发兴城市城区和建制镇(集镇)镇区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兴政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兴城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2.兴城市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兴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