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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兴城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兴政发〔2025〕2号

  关于调整兴城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葫芦岛市财政局 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葫财预2024612)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兴城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我市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为:围海养殖用海3000元/公顷(200元/亩);开放式养殖用海底播方式1500元/公顷(100元/亩)、网箱或筏式方式2250元/公顷(150元/亩)。

二、葫财预2024612通知印发之日前已获批准的养殖用海项目,仍执行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三、葫财预2024612通知印发之日后至本次调整通知下发前,海域使用权设立、续期转让、变更的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参照葫财预2024612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海域使用权设立、续期、转让、变更的养殖用海项目执行本次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起始价)不低于本次调整后征收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六、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我市养殖用海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法定权限内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七、本征收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兴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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