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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的通知

兴政发〔2024〕7号

  关于印发兴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兴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业经兴城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前言

  兴城市地处辽宁省西南部,渤海辽东湾西海岸,居“辽西走廊”中部,东南部濒临渤海,东北部倚热河丘陵,毗邻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西南隔六股河与绥中相望,西北同建昌接壤,是东北地区进入关内的重要门户。兴城市境内东西最大横距62.07公里,南北最大纵距63.06公里,总面积为2100余平方公里。兴城市拥有101.87公里的海岸线,沿海海域渔场盛产各类鱼、虾、蟹、贝及海蜇等60余种海产品。随着“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发布,渔业养殖空间进行了区域调整,如何优化空间布局、提升水产养殖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增加渔民收入和增强水产养殖业竞争力,亟待科学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对兴城市水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的有效配置,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升水产品质量,促进兴城市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协调好水产养殖与沿海开发和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关系,根据兴城市水域滩涂自然资源条件的特点,结合全面实施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和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合理利用,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关于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第二节 编制依据

  第一条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条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1日施行)

  2.《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4月28日修正)

  3.《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019年11月27日修正)

  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3月30日修正)

  5.《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条 部门规章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2.《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施行)

  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施行)

  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12月5日施行)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3月1日施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

  3.《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4.《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7.《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8.《“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农渔发〔2021〕28号)

  9.《辽宁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辽农渔发〔2021〕327号)

  10.《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

  11.《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2〕61号)

  12.《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158号)

  13.《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18号)

  14.《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15.《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22号)

  16.《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17.《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

  18.《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继续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8〕14号)

  19.《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辽农渔〔2021〕325号)

  20.《兴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辽政〔2024〕79号)

  21.《兴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三节 目标任务

  第一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期年为2023年,规划期限为2024-2030年。

  第二条 规划目标

  随着全域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开展,兴城市水域滩涂可供养殖的空间越来越小,传统的养殖技术落后、养殖品种退化及养殖方式单一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市水域滩涂养殖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的养殖规划对于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证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本规划旨在规划期内,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依法保护重要的养殖水域滩涂,规范养殖秩序,设定养殖发展底线,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健全养殖业管理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重点任务

  1. 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指导养殖生产布局。

  2. 合理规划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 完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重要养殖水域和资源。

  4. 控制养殖规模,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科学规划,横向衔接

  根据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的具体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分区管控要求,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实现养殖水域滩涂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做好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港口航道、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以优化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条 陆海统筹,转调结合

  把海洋和陆地作为一个整体谋划布局,加快提高海陆资源要素统筹配置效率和海陆经济联动发展水平,统筹各区域养殖业发展定位、开发强度与发展时序。坚持集中集约适度开发,多种机制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同发展,统筹布局,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水产养殖业提质增效。稳定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调减过密近海网箱养殖,探索试验发展深水网箱养殖;稳定淡水池塘养殖,发展生态养殖,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第三条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充分考虑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因地制宜进行养殖布局,突出重点,优先发展竞争优势明显并具有一定基础和潜力的养殖产品和产区。在尊重历史前提下,根据现代水产养殖发展的要求,采取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积极引导,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规划。

  第四条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

  坚持适时适度开发养殖水域、滩涂,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

  第五节 规划范围

  陆域范围为兴城市行政区域界线,海域分界线为东起兴城市与龙港区海域分界线,西至兴城市与绥中县海域分界线,南侧以海岸线向海延伸12海里为止。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指兴城市行政管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第一条 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1. 地理位置

  兴城市地属辽宁省西南部,辽东湾西岸,居“辽西走廊”中部,是东北、华北两大经济圈的战略“节点”,京哈铁路、京沈高速、秦沈客运专线、国道102线,辽宁滨海公路纵贯全境。毗邻秦皇岛港、葫芦岛港、锦州港,距锦州机场57公里,距沈阳市314公里,离北京415公里,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四通八达。全市辖2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有“第二北戴河”和“关外第一城”之美誉。

  2.地质地貌

  兴城市地貌类型多样,地势为西北高、东南低,为松岭山脉延续分布丘陵地带。最高山峰黄顶山海拔701.8米,渤海沿岸为狭长的海滨平原,是沟通关内外的重要通道。20米以浅的近岸水域系大陆边缘被海水淹没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海底地形平坦,向渤海中部缓倾,平均坡度1/2000~1/2500。在0~-10米等深线范围内发育平坦、顺岸展布的水下浅滩,系潮间带向海域的自然延伸部分。-10米等深线至外侧的狭长地带,属于20米以深的浅海堆积平原的一部分,地势平坦。其地质成分在兴城钓鱼台以北以黏土质粉砂为主,向海方向过渡为粉砂质黏土;以南近岸以粗砂、细沙为主,深水处以砂-粉砂-黏土为主。

  3.水域滩涂资源

  在兴城市独特的地理位置、气候、海水水温条件下,兴城市水域滩涂资源较为丰富。2023年,兴城市海水养殖面积为19801公顷,水产品总产量为191074吨;淡水养殖面积191公顷,水产品总产量为2015吨。

  4. 养殖面积数量

  4.1 海水养殖

  兴城市海水养殖方式主要包括海水池塘养殖、筏式养殖、底播养殖及工厂化养殖。2023年,兴城市海水池塘养殖面积为3226公顷,筏式养殖面积为2565公顷,底播养殖面积为13245公顷。兴城市曹庄镇、沙后所、徐大堡、刘台子等乡镇沿海一线为工厂化养殖鲆鲽类的主要区域,养殖模式由政府鼓励转为自由开发,而今已形成规模养殖和规范化管理。兴城市工厂化养殖180万立方水体,年产量约3.5万吨。

  4.2 淡水养殖

  兴城市淡水养殖主要为淡水池塘养殖和水库养殖,2023年,淡水池塘养殖面积为155公顷,年产量为1697吨;水库养殖面积为35公顷,年产量达296吨。

  第二条 自然气候条件

  1. 气候条件

  兴城市处于北温带亚温润性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8.7摄氏度。一月平均气温-8.8摄氏度,最低气温-24.2摄氏度,七月平均气温24摄氏度,最高气温38.2摄氏度。年平均降水量600毫米,雨热同季,平均无霜期175天左右。

  2. 水文特征

  2.1 径流

  境内较大河流有六股河、烟台河、兴城河等。其中六股河是兴城市与绥中县的界河,干流全长153公里,流域面积为3267平方公里,其中兴城市纳六股河7条支流,流域面积为490.8平方公里。六股河平均年输水量为6.84亿立方米,最多年输水量为16.67亿立方米(1969年),中下游河床平均宽度为600米。烟台河全长约为47公里,干流河道比较径直,下游河床宽约400米,流域面积545平方公里,年输水量0.64亿立方米。兴城河是山溪性河流,全长约59公里,流域面积为724平方公里。兴城境内河流多为西北至东南流向,除女儿河有西向东北经葫芦岛市连山区出境汇入小凌河外,兴城河、烟台河、六股河三条较大的河流近似等距斜贯全境,注入渤海。

  2.2 潮汐

  海域的潮汐波系统源于太平洋潮波。该潮波经东海进入辽东湾海区形成左旋的不同潮波系统。在传播中因受地转偏向力和海底地形及曲折岸线的影响,使潮汐类型及潮差等潮汐特征呈现不同的差异。

  2.3 潮流

  海区以往复型潮流为主。涨潮、落潮均为沿岸流,近岸流速小,葫芦岛海岬为流速最大区域,表层最大流速为0.6米/秒左右,一般流速为0.2~0.3米/秒,余流流速很小。

  3. 水质特征

  海区盐度变化范围为28.06~30.05。pH的变化范围为7.75~8.14。无机盐主要监测指标为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变化范围为0.0091~0.0312毫克/升;无机氮变化范围为0.1802~0.9144毫克/升。

  4. 自然灾害

  4.1 干旱

  兴城市干旱比重较大,几乎年年有发生,其中以春旱最多,伏旱次之,秋旱最少。春旱以围屏、南大山、碱厂等满族乡一带最重,沿海平原和六股河两岸较轻。秋旱则西北部山区较为严重,东南沿海平原和六股河一带较轻。

  4.2 寒潮

  在强冷空气的入侵作用下,兴城市气温会急剧下降,24小时最大降温可达10摄氏度以上,造成霜冻、大风雪、风沙等天气,严重时可使海面结冰。寒潮一般出现在10月至翌年4月,12月份出现频率最高。寒潮的发生严重影响海上交通、海上石油生产、水产捕捞、水产养殖及沿岸国民经济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其社会和经济损失十分巨大。

  4.3 海冰

  辽东湾是我国沿海冰冻最严重的海区之一,冬季海面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海冰出现,由于海冰出现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当时的水文、气象等要素,所以年与年之间差异较大。据兴城观测站统计资料,所在海域历年平均冰期为105天,固定冰期为60天,浮冰流动主流向大致呈WSW-ESE,浮冰最大流动速度可达1.5米/秒。固定冰平均厚度约30厘米,平均最大厚度33厘米,最大冰厚可达70厘米,固定冰宽度大致分布在离岸500米范围内,极值宽度超过4000米。

  第三条 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1. 海洋生物资源

  近海海域初级生产力主要依靠陆源输入的营养盐和有机物质,由于本海区的氮磷含量高,水质肥沃,其初级生产力也相应处于中等水平。近海浮游生物有152种,其中浮游植物102种,包括5门30属,其中硅藻类90种,甲藻类10种,按生物量来统计,优势种依次为:直链藻、圆筛藻、骨条藻。浮游动物有50种,分属8个门类,其中桡足类26种,水母类10种。此外,在夏季6~8月份还有大量的浮游幼虫出现,约有25种,其中甲壳类、软体动物的浮游幼虫最多,按生物量统计,优势种依次为桡足类、强壮箭虫、夜光虫。

  在潮间带有56种底栖无脊椎动物,隶属于8个动物门,9个纲,48科,59属。浅海底栖生物有156种,包括9个门,其中软体动物51种,棘皮动物23种,优势种为密鳞牡蛎和细雕刻肋海胆。游泳生物主要包括鱼类和头足类,是主要的渔业资源,在渔业生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游泳生物与鱼类相比多样性较低,头足类仅日本枪乌贼等数种,经济虾蟹类有中国对虾、中国毛虾、三疣梭子蟹等十几种,有些种类产量较高,经济价值高,在渔业经济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2. 淡水生物资源

  淡水鱼种类主要是草鱼、鲢、鳙、鲤、鲫与罗非鱼等。此外,有河蟹等淡水甲壳类生物。水生植物资源也较为丰富,是水产养殖的饵料来源。

  第四条 水域环境状况

  六股河历年来上游和中游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二、三类水质标准,水质保持良好。入海口水质状况一般,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钾指数和石油类。近岸海域海水环境状况比较稳定,环境质量较好,海水质量基本符合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适宜开展海水养殖。

  第五条 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兴城市水域滩涂养殖是当地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然而,随着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的调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兴城市水域滩涂资源开发速度加快,与此同时,水域滩涂资源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水域滩涂的开发速度超过自身修复速度,使得水域滩涂资源呈衰退趋势。原因主要是区域经济的过快发展对水域滩涂资源及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导致水域滩涂资源承载力的下降。

  兴城市充分意识到渔业经济的发展所受到的冲击,明确渔业养殖对水质要求比较严格,且具有生产周期长、自动化程度低和收益不稳定等特点,高度重视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兴城市严格限制开发和管理水域滩涂资源,不断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优化水产品养殖结构、完善水产良种繁育体系、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提升渔业产业化水平并狠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使得水域滩涂资源衰退趋势得到扭转,水域滩涂资源承载力有所提升。经测算,兴城市的水域滩涂资源等级为“中”等级,表明养殖生态承载力中等,可划定养殖区的空间较大,水环境质量较好,生态灾害和病害风险较低,但仍需采取措施对水域滩涂资源进行有限制的开发,将水域滩涂资源详细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与养殖区等功能分区,并进行科学管理,以免出现盲目开发与资源衰竭,确保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第一条 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兴城市是辽宁省重要的海洋渔业生产基地,养殖用海由陆向海主要分为三个层次。沿海一带养殖主要分布在海岸线附近陆域部分,主要养殖方式为海水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养殖品种为刺参和大菱鲆;沿海滩涂资源优质,主要是平缓的泥滩和泥砂滩,潮间带宽阔、滩面平摊,底质以泥、粗砂为主,兼有小砾石和碎贝壳,是贝壳类栖息的理想场所,主要养殖品种为菲律宾蛤仔;近岸海域辽阔,主要开展浅海养殖,包括筏式养殖和底播养殖两种方式,养殖品种为扇贝和紫贻贝。

  然而,在兴城市近岸向多元化经济发展的同时,近岸的养殖功能定位已减弱,养殖海域面积受到挤压,给海水养殖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由于长期以来缺少养殖业规划指导,各种用海方式未形成有效规模,产业化和高效化不强,用海的集约性与节约性程度不明显。因此,合理布局养殖产业结构,推进传统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现代海洋渔业经济,着力发展人工鱼礁、增殖放流、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底播增殖、海洋捕捞、水产品深加工、休闲渔业等项目,有利于实现兴城市渔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2023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实现157亿元,比上年增长6.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现128亿元,比上年增长51.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现10.75亿元,比上年增长6.8%;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71.4亿元,比上年增长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18753元,比上年增长7%。“十四五”期间,兴城市的发展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高于葫芦岛市平均水平,固定资产投资总量保持葫芦岛市领先,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居全省县(市)前列;优化产业结构,补齐工业短板,振兴实体经济,打造世界泳装之都、中国清洁能源产学研基地、中国优秀旅游度假胜地、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三次产业结构比例达到11:34:55;加快产业科技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建设新型智慧城市,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20%;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推动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持续改善水、气、土生态环境,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全年达到一级标准以上,美丽兴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迈进全国文明城市行列;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2.26万元,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教育、文化、医疗、住房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第三条 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们对食物结构要求已发生明显变化,水产品的社会需求量日益增长。水产品的需求增长将主要依靠发展水产增养殖解决。根据兴城市渔业资源环境特点、水产增养殖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至2030年水域滩涂养殖业将发生明显变化。淡水养殖应逐步向高效的生态渔业、设施渔业、特色渔业、休闲渔业方向发展,三道沟和高家岭等乡镇,重点发展虹鳟鱼、鲟鱼等冷山泉水流水养殖和罗非鱼、观赏鱼等温泉水工厂化养殖等特色产业,并依托特色产业,鼓励开发游山玩水与养殖观赏相结合的休闲渔业。海水养殖中,浅海养殖产量高、效益好,推荐规划底播养殖品种为菲律宾蛤仔;推荐规划设施渔业养殖品种为贻贝、扇贝和刺参等,兼顾网箱鱼类的养殖。同时,人工鱼礁建设是辽宁省海洋牧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为海水养殖等营造良好的海底环境,可选择适宜区域开展人工鱼礁建设区,在形成新型的产业的同时,促进渔业的经济增长。此外,兴城市还将以小坞渔港、台子里东渔港、长山寺渔港、东翔渔港经济区、海洋捕捞、海洋牧场、海参(贝类、多宝鱼)等养殖基地、临海产业园水产品加工集聚区、辽西水产品中心建设等为基础,依托曹庄多宝鱼园区、徐大堡海参产业集群等平台,结合兴城古城、觉华岛、温泉、海水沙滩等资源要素,激发休闲旅游市场活力,发展海洋经济第一二三产业综合体,发展集观光、旅游、生产、居住于一体的“渔港经济+水蓝城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海洋小镇的建设。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立足水域滩涂资源禀赋,从长远角度、时空纬度、战略高度审视兴城市水产养殖产业,根据养殖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和渔业水域的特点,坚守生态安全和质量安全两大底线,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自然环境和谐、主导产业突出、经济效益显著、渔民生活改善”的现代绿色水产养殖格局。

  第一条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文件要求,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水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经济发展的支持基础。正确处理水资源、生态和水域滩涂承载力与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需要做到:(1)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水资源、生态和环境承受能力的盲目开发,做到养殖水域滩涂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2)避免片面追求水资源、生态和环境的重要性而抑制和限制养殖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同步规划,协调发展以确保适应水资源、生态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才能使养殖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第二条 促进低碳养殖发展,提高区域内产业综合竞争力

  随着养殖经济的快速发展,走科教兴渔之路,推动渔业养殖技术进步,提高渔业开发的技术水平,实现水产养殖由粗放型向高附加值、高新技术性升级,降低渔业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是养殖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环节。此外,根据渔业资源的区位特征、交通条件和市场环境,设置相关的养殖产业,同时重点支持养殖区域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渔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与产业优化相适应的软环境,使区域内产业之间形成互补关系,相互协调,降低运输生产成本,可实现“区域品牌效应”,提高区域内产业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建立养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强化地区养殖优势产业

  优化养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规范养殖尾水排放。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和资源开发潜力、旅游资源以及水产养殖资源,加快水上观光、垂钓、浴场开发等发展。加快渔业产业调整步伐,控制滩涂养殖规模。

  第四条 创新基于水域滩涂承载力的养殖综合管理机制

  以水域滩涂承载力为主线,将产业布局、用地用海规划、环境准入、总量控制、生态补偿等监督管理活动连接起来。以承载力为产业布局和用地用海规划的依据,以布局规划作为环境准入和总量控制的准绳,以准入和控制机制带动生态补偿的落实,建立创新型养殖综合管理链条机制。

  第三章 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概述

  根据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农渔发〔2016〕39号)要求,并结合兴城市水域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1.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指禁止开展一切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包括海域禁止养殖区和陆域禁止养殖区。

  海域禁止养殖区区包括: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未开展海水养殖的交通运输用海区、锚地、航道、港口、渔业基础设施区、排污倾倒区、军事用海区、生态修复项目海域,已开发利用的其他用海区等。

  陆域禁止养殖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水产养殖的区域等。

  2.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需要限制水产养殖规模、方式或期限,并按照管控要求开展限制性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包括海域限制养殖区和陆域限制养殖区。

  海域限制养殖区包括: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之外的生态保护红线、渔业传统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上风电场、航路、已确权为渔业用海的交通运输用海区以及未利用且与主体功能可兼容的海域(生态控制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海洋预留区)。

  陆域限制养殖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之外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主要河道行洪区、水田、低洼盐碱地、盐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3.养殖区

  养殖区是指允许在其规定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可分为海水养殖区和淡水养殖区。

  海水养殖区包括海上养殖区、滩涂及陆地养殖区。海上养殖包括近岸网箱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吊笼(筏式)养殖和底播养殖等。滩涂及陆地养殖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等设施养殖和潮间带养殖等。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大水面生态养殖等。

  兴城市养殖功能区划面积为116417.01公顷,其中海水养殖功能区划面积为113498.03公顷,淡水养殖功能区划面积为2918.98公顷。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兴城市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5529.22公顷,占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4.8%。主要为一级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放边界、生态修复项目海域、未开展海水养殖的交通运输用海区以及已开发利用的其他用海区等。

  水域类型包括开放海域、沿海滩涂、海水池塘、水库水面、淡水池塘和水田。

  1.开放海域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3822.29公顷;

  2.沿海滩涂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159.06公顷;

  3.海水池塘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4.60公顷;

  4.水库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1415.80公顷;

  5.淡水池塘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101.21公顷;

  6.水田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26.26公顷。

  禁止养殖区管控要求为区域内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活动,已存在的现状养殖限期搬迁或关停,清退造成合法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兴城市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40889.53公顷,占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35.1%。主要为游憩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捕捞区、已确权为渔业用海的交通运输用海区、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水田和盐田等。

  水域类型包括开放海域、沿海滩涂、海水池塘、淡水池塘、水库水面、水田、工厂化养殖以及盐田:

  1.开放海域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37503.67公顷;

  2.沿海滩涂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2258.00公顷;

  3.海水池塘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363.21公顷;

  4.工厂化养殖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54.63公顷;

  5.盐田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55.86公顷;

  6.淡水池塘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65.73公顷;

  7.水库水面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1.05公顷;

  8.水田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587.38公顷。

  限制养殖区管控要求包括:生态保护区内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科学控制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控制区内禁止新增改变海洋自然属性、区域水动力条件的水产养殖活动,允许进行底播养殖,科学控制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电工矿与通信用海区内限制养殖规模,海水养殖不得影响主导功能、核电安全和航运水道用海需求,新增养殖用海需通过充分的兼容性论证,新增和续期养殖用海应与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养殖对核安全构成威胁,应主动退出,不予补偿;其他工矿与通信用海区内限制养殖规模,海水养殖不影响主导功能和国防安全、航运水道用海需求,新建养殖用海需通过充分的兼容性论证,鼓励海上风电类用海区与海洋牧场兼容的用海方式;游憩用海区内维持现状养殖,允许开展底播养殖,在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不影响主导功能前提下鼓励兼容高端“渔游互补”混合业态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区内在主体功能未利用的情况下,维持现状,禁止新建养殖设施,控制海水养殖用海功能;传统捕捞区内在主体功能未利用的情况下,可开展底播养殖,深远海鼓励养殖工船等新兴养殖模式;航路缓冲区内限制养殖方式,允许开展底播养殖,禁止围填海、浮筏和网箱养殖;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科学控制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田限制养殖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在不改变耕地地类的前提下,鼓励开展“以渔促稻,提质增效、生态环保、保渔增收”的稻田综合种养模式;盐田限制养殖区在主体功能未利用的情况下,可开展池塘养殖,科学控制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开发边界内限制养殖区在主体功能未利用的情况下,维持现状养殖,科学控制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河道行洪区限制养殖区维持现状养殖,新建养殖需通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科学控制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水源地限制养殖区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科学控制养殖规模,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尾水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港口规划限制养殖区在规划的功能区未开发利用前,维持现状,禁止新建养殖设施,控制海水养殖用海功能。

  第十二节 养殖区

  兴城市规划养殖区面积为69998.26公顷,占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60.1%。主要类型为渔业用海区、海水池塘、工厂化养殖、淡水池塘和水库水面。

  养殖区主要为开放海域、沿海滩涂、海水池塘、工厂化养殖、淡水池塘和水库。

  1.开放海域规划养殖区面积为61518.47公顷;

  2.沿海滩涂养殖规划养殖区面积为3645.74公顷;

  3.海水池塘规划养殖区面积为3563.27公顷;

  4.淡水池塘规划养殖区面积为637.06公顷;

  5.水库水面规划养殖区面积为83.14公顷;

  6.工厂化养殖规划养殖区面积为550.58公顷。

  养殖区管控要求包括:海水和沿海滩涂养殖区内大力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推进现状养殖合法化,探索立体化用海模式。鼓励发展“渔光互补”、“渔游互补”等新兴海洋经济业态项目;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区内大力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推进现状养殖合法化,科学控制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淡水池塘养殖区和水库养殖区内大力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推进现状养殖合法化,科学控制养殖规模,鼓励开展休闲渔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兴城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和推动规划实施。不断完善以养殖证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推动水产养殖业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养殖水域和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兴城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改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海事、文化旅游及城建等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趋势,研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更好地发挥规划作用。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养殖水域污染事件,保护养殖渔(农)民的合法权益。渔政部门履行养殖环节执法监督职责,对养殖生产中苗种、药物、饲料的使用及质量等方面实施执法监督;对损害养殖渔(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加大渔业水域污染的防治力度,通过规划实施,既要防止外部环境污染对水产养殖的伤害,也要严格控制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实施养殖容量控制制度,控制养殖规模、密度,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六节 强化科技支撑

  加大对水域滩涂养殖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适用技术。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第十七节 规划实施管理

  第一条 禁止养殖区管理

  禁止养殖区内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活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已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应依法撤回并予以注销。禁止养殖区划定前已存在的水产养殖活动,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合法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禁止养殖区内已存在的非法养殖应依法予以处理。

  在重点近岸海域、无居民海岛周边、重要水库湖泊等禁止养殖区内,根据水体环境条件,允许开展本地净水生物或经济鱼类的人工增殖放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以改善水生生物群落、增强水体自净能力、补充主要经济鱼类种群,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从渔农民增收,从而实现渔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强化养殖水域滩涂管理,加大渔业执法力度,规范养殖用海秩序,落实养殖水域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制止非法养殖回潮反弹,实施清理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条 限制养殖区管理

  限制养殖区坚持生态优先,在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下,执行严格的审批流程。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浮动式网箱面积不超过海区宜养面积的10%,养殖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按其管控要求执行。

  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活动,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合法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对可能对主体功能造成影响的海域开展水产养殖活动,需经过充分的兼容可行性论证,待海域主体功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养殖区管理

  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探索网箱养殖、吊笼(筏式)养殖、人工鱼礁和底播养殖相结合的立体化用海模式,鼓励发展深远海网箱养殖,科学控制养殖规模,非法现状养殖履行合法化手续,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鼓励发展“渔光互补”“渔游互补”“渔风互补”等新兴海洋经济业态项目。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非法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科技支撑,发展深蓝渔业。支持深海远岸养殖技术研发和推广,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深远海大型智能养殖平台研发创新体系,加强现代养殖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加快构建以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为引导,以海水养殖苗种繁育、健康养殖、饲料供应、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于一体的深远海养殖综合生产体系。

  第四条 使用用途管制

  规划是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新建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养殖水域滩涂的,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保护区范围内现有水产养殖按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本规划涉及的军事管理区、港口、锚地、航道航路、海底电缆、海底油气管线以及海底输水管线等水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等的调整,适时开展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节 关于规划效力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节 关于规划图件

  规划图件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兴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2024年修订)图集

【责任编辑:郭俊秀】 【收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