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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城市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政发〔2018〕19号

  关于印发兴城市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兴城市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暂行办法》业经兴 城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兴城市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暂行办法

为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补充在特殊状况下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垫付能力,快速化解因欠薪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 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 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2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萌政办发2016〕1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是指 由本级财政部门建立,用于在解决市政府投资项目和本级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先行垫付工资,待事件平息后由欠薪责任单位等额补足或财政核销的资金。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企业一 时无法支付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的。

(三)企业破产、解散,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欠薪逃匿的。

(五)其他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设立财政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划拨额度为100万元-500万元,应急周转金不足时,需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后适当增加资金。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的启用程序为一事一 议。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 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案件 查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填报《兴城市农民工工资 政府应急周转金启用审批表》(附件1),依程序经市政府领导审批 后,市财政部门向申请部门拨款。遇有特殊情况,应由市政府领导召开联席会议按要求及时拨付。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拨付的周转金使用情况 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应履行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垫付后,欠薪责任主体 应向市政府提交偿还计划书,明确偿还方式和期限,确需延期偿 还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对拒不履行偿还责任的,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保、公安、住建、法院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完成追缴工作

第八条 欠薪责任主体使用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后, 经法院执行局执行不能,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资金的,由相关 单位填报《兴城市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附件2),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台账(附件3)复印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批准后核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兴城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兴城市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兴政办发(2016)44号)自行废止。

 

附件:1.兴城市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启用审批表

2.兴城市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3.兴城市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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