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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政发〔2020〕13号

  关于印发兴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兴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贴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城市人民政府

20201122

 

 

(此件公开发布)

 

兴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

引进人才专项补贴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才引进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市领导工作要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创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贡献的营商环境,打造投资兴业热土,助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的各类人才,给予专项补贴。

第二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贴,应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关于人才引进相关文件精神和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进人才集聚的政策要求,贯彻落实“一项目一政策”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环境和激励贡献的需要,参照国家及省内外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根据人才层次进行分级给予专项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具有研发能力并整体迁移我市,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应用性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或样品、样机并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市工信局负责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以上且纳入省重点项目库。由市发改局负责认定。

第四条 以下人员适用本办法享受引进人才专项补贴

1.按照留住人才的需要,引进博士、硕士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

2.按照急需人才的需要,引进不受学历、职称、职业资格限制的急需紧缺人才。

3.按照实用人才的需要,引进实用型人才及高级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实行专项补贴,由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拨付到位。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以引进的人才对本级财力贡献为参考基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 成立兴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贴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组织、协调、推动人才专项补贴工作开展(成员名单附后)。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引进人才专项补贴的资格条件审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专项补贴的资金筹措,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二章 分类及标准

第八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范围的,分以下类型和标准给予人才专项补贴。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年补贴6000元。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年补贴5000元。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每年补贴3000元。

4.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每年补贴2000元。

5.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年补贴1300元。

6.引进高层次管理型人才,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支持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三章 补贴规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的各类人才,专项补贴政策期限定为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

第十条 高科技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实行企业先申请,后补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高科技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和激励贡献人员,经审定具备领取专项补贴后,应和引进单位签订补贴协议,明确以下规定。

1.各类高级人才、急需人才和实用人才,申请专项补贴时,须承诺自申请之日起,为引进单位工作3年以上。

2.经审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领取资格的,应在审定后30日内完成协议签订。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补贴资格审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引进人才专项补贴资格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引进人才、激励贡献等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向单位提出申请。

2.初审。引进单位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将符合资格条件的在本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3.审定。引进单位将初审合格的资料及公示结果报兴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明确享受补贴标准。在市政府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核查申请人数、补贴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引进单位资金账户。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严格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贴资格,严格补贴发放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公开规定,加强工作调度,及时优化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专项补贴对象采取造假、欺骗等手段,不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违规获得补贴资金的,限期全额退还补贴。不能限期内退还的,纳入失信名单。已经离开引进单位的,由引进单位负责追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兴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

引进人才专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长:白剑锋 市长

副组长:单  市委常委、副市长

 员:宋  市人社局局长

    任学林 市财政局局长

    赵恕也 市发改局局长

    李旭明 市工信局局长

    李东生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宋丹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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