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环境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结合兴城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兴城市行政区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按照《兴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加强对环境事件风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预防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保障公众和生态环境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充分发挥市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1.4.4协调联动,社会动员
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6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的分级方法,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1)《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兴城市公安、消防、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急预案互为并列关系,是指导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在应急管理及应急活动中,各专项应急预案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协同作用、互为补充。
(2)本预案上级预案为《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其他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并列,当涉及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统一服从《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挥。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预案进行编制,与本预案形成联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局长兼任。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融媒体中心、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城市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城分公司、驻兴各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组成。
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向葫芦岛市政府和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
(2)指挥市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领导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指挥、监督和领导,统一协调各部门、单位应急资源与协调社会救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
(4)负责提供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资料。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委和市政府的要求,依据参与事故处置的实际工作部门提出的权威信息,组织开展事件的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互联网管理;与其他部门一起,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负责环境事件监测机构的组建、监测设备的管理、监测任务的执行及专家机构的协调;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件后现场遗留危险物质消除指导工作;负责调查生态破坏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重要线路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做好人员、物资和设备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饮用水源、水利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维护社会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道路和交通疏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分析、预报事件发生地区天气和雨情信息。
市财政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负责编制应急事件预算,应急资金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医疗和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饮用水源,保证饮用水安全,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区水、暖、气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被转移群众的安置、生活保障及其他需要救助事宜的落实。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电力等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学校教学秩序恢复并协调有关部门恢复被毁校舍的重建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方面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核查、核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管理;负责对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负责组织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影响的监测,指导开展森林、草原、沼泽湿地、沙化土地的生态修复;负责地质灾害和灾情预警信息通报工作,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及陆源污染江河事件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参与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应急处置期间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等监督检查,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与渔业方面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养殖水产品经济损失核查、核定工作;负责水产养殖、渔业船舶、渔港环境整治及污染防治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协助市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件法规、政策、预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城市供电分公司:负责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修因环境污染事件损毁的由供电公司负责维护的电力设施,保障指挥用电。
中国移动兴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城分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环境污染事件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驻兴各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参与抢险、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部队应急抢险工作的进展情况。
2.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现场应急负责上传下达的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局长兼任。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全市应急资源信息;
(2)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预防预警、信息收集与上报、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应急工作;
(3)组织修订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习;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设立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调查处置组、环境应急监测组、综合协调组、现场组织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咨询组等组成。
2.3.1应急调查处置组
2.3.1.1应急调查处置组组成
应急调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2.3.1.2应急调查处置组职责
(1)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察工作,初步确定污染情况;
(2)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指挥部;
(3)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环境应急监测组
2.3.2.1环境应急监测组组成
环境应急监测组由葫芦岛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兴城分站牵头,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如事故重大或影响范围广同时可委托1-2家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事项。
2.3.2.2环境应急监测组职责
(1)在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的制定;
(2)负责对事发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
(4)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综合协调组
2.3.3.1综合协调组组成
由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等参加。
2.3.3.2综合协调组职责
(1)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
(2)做好受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
(3)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
2.3.4现场组织组
2.3.4.1现场组织组组成
由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事发地企业参加。
2.3.4.2现场组织组职责
(1)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措施;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4)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3.5应急保障组
2.3.5.1应急保障组组成
由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加。
2.3.5.2应急保障组职责
(1)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并实施救援;
(2)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开展应急测绘;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3.6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民政局参加。
医疗救治组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3.7专家咨询组
2.3.7.1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部分行业专家、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环境评估、卫生防护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7.2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组织。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决策提供意见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兴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兴城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
3.2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依托部门职责开展信息监测、研判与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负责对重点污染源管理,建立市级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动态数据库,开展周边环境调查并建设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持平台;同时负责对重要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完善水质、空气监测站点运维管理,提升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掌握行业土壤污染风险状况,建立风险信息收集研判机制,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应按规定时限上报。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3.2预警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授权办公室对外统一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向葫芦岛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葫芦岛市政府统一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由葫芦岛市政府报请辽宁省政府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由葫芦岛市政府报请辽宁省政府发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依托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快速响应。立即启动本级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2)信息跟踪。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4)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5)应急准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同时确定是否需要向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提出污染警告。
(6)加强监管。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舆论引导。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跨域报告。涉及跨区域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市、县、区政府通报情况,并向葫芦岛市政府、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由葫芦岛市政府报请辽宁省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葫芦岛市政府启动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兴城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葫芦岛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视事件情况启动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兴城市政府启动本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兴城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兴城市政府报告,并向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2)立即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和葫芦岛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开通与所在乡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5)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成立专家咨询组,分析事故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7)在环境应急指挥部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应急监测组和应急救援组,实施应急出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3信息报送
4.3.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兴城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判断可能发生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不属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通报该情况的单位反馈;属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及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兴城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兴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通报相关信息。
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5应急处置
5.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5.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街道或乡镇,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扩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地表水体污染,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3现场处置
5.3.1现场污染处置
应急调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处置初步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环境污染。
应急调查处置组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储、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应急调查处置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此外,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类型,可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和方案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企业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企业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市政府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和土壤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5.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对伤病员进行救治,根据情况及时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3.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时或无法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将污染物样品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应急监测工作由葫芦岛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兴城分站负责,必要时可同步委托市内2~3家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配合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5.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5.3.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授权,以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由上级指挥部组织实施。
5.4安全防护
5.4.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4.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应急调查处置组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5响应终止
5.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5.2应急终止程序
(1)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故现场最高应急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6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应当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并依法向葫芦岛市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牵头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牵头组织调查。事件调查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监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6.3善后处置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补偿。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
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监督事故责任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事故责任单位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6.4应急过程评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兴城市政府或事发地企业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对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7应急保障
7.1人员资源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乡镇街道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应根据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7.3通信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7.4应急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组建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和组织管理。
7.5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依托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的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7.6.1宣传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应急宣传周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7.6.2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7.6.3演练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针对典型突发环境事件,灵活采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各种方式,积极组织并定期开展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方案,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8监督管理
8.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反应迅速、处置果断、预测准确、表现突出,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检查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件蔓延、扩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环境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妨碍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的;
(6)在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应急预案管理
9.1预案修订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下列情况应适时修订:
(1)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兴城市各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
(2)较大、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结合应急事故处置工作,兴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后需要进行修订的。
9.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
9.3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1)突发环境事件: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突然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迅速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3)应急监测: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监测。
(4)应急救援: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的措施。
(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风险特点,识别企业事业单位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因素,并对其进行系统的环境风险分析,预测可能产生的后果,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策建议,并划分环境风险等级。
(6)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危险状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7)环境损害:是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行为对影响区域自然资源本身及生态环境功能造成的损害,包括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以及被污染的环境从污染起始至完全恢复无法提供环境服务的期间损害。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 [文字解读] 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件解读(文字版)
- [图表图解] 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件解读(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