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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政办发〔2025〕5号

  关于印发《兴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兴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辽环综函〔2020〕86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主体责任

兴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等工作;明确乡镇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具体工作。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为主,村级自管为辅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

1.兴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遵循“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群众参与”的原则,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

2.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按规定的职责,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工作,对所管辖设施建立档案,对设施管理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和监督方式等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协调(监管)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做好设施安全防护等保护工作。

3.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要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做好规模小、易于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维护;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户提高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认知度,督促农户做好房前屋后的污水管道自检自修,接户管道疏通;督促后续新建、改建、翻建农村住房雨污分流和管网接户工作;督促新开办农家乐(农家餐馆)建设配套的污水初级处理设施及纳管;发动群众自觉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4.运行维护(第三方专业运维服务机构)主体,设立区域性运营管理部门,按照技术托管和总承包方式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服务,根据区域行政区划,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开展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设计日处理能力 10 吨以上(含)500吨以下(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水质监测项目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的规定执行。检测报告报主管部门;做好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终端设施处理系统常态化运行的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信息记录工作,遇有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时,在应对解决的同时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用于考核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对于存在运行不规范,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向市政府报告,要求限期整改。

1.处理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项目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的规定执行。

2.处理规模大于1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处理规模小于1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抽查方式。

3.处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

三、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为资金保障主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含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确保运行管理经费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四、管理要求

1.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

2.运维单位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3.运维单位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4.运维单位应建立台账制度,台账应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水质水量监测记录、问题故障处理记录、检修记录等内容。

五、日常管理内容

1.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化粪池、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证设施稳定、安全运行;

2.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3.定期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

4.检查相关井盖、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5.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出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处理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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