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 兴政办发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兴政办发

关于印发兴城市加强古城十字街风貌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政办发〔2024〕13号

  关于印发兴城市加强古城十字街风貌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兴城市加强古城十字街风貌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兴城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城市加强古城十字街风貌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城十字街风貌管理,保护风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查处内容

1、禁止擅自对建筑物立面进行改建、装修

2、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遮阳幕布等设施,必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

3、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4、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5、禁止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或者在临街建筑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坚决杜绝擅自在房顶铺设有损街区风貌的防水层、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及其他建筑构件和在临街建筑外墙安装空调外挂机、卷帘门、设置烟囱、拉接电缆电线、加装照明设备等行为;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6、不得擅自挖掘古城道路

7、禁止乱倒污水、污油、粪便及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禁止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

8、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和广告

9、严禁在十字街禁停区停放车辆;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10、严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破坏文物、公共设施和十字街风貌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对建筑物立面进行改建、装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遮阳幕布等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4、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擅自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或者在临街建筑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擅自在房顶铺设有损街区风貌的防水层、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及其他建筑构件和在临街建筑外墙安装空调外挂机、卷帘门、设置烟囱、拉接电缆电线、加装照明设备等行为;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擅自挖掘古城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七款之规定乱倒污水、污油、粪便及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八款之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和广告;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9、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九款之规定在十字街禁停区停放车辆的,由交警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拆除的,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0、发生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的违反法律、法规,破坏文物、公共设施和十字街风貌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1、拒绝配合执法人员管理并因此产生言语、肢体上冲突的,情节严重交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日常巡查和违法行为查处主体职责分工

1、由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日常巡查并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职能职责;

2、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使交通及车辆管理职能职责;

3、由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能职责;

4、由公安局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职能职责;

5、自然资源、市场、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四、执行区域

以古城十字街范围为主,同时古城四门瓮城、内环路及其他临街风貌管理区域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附则

1、办法与上位法及上级规定等不一致的情况按照上位法及上级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收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