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兴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兴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兴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兴城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成员单位组成
2.2.2成员单位职责
2.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4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3.1灾害预警预报
3.2预警响应启动程序
3.3预警响应措施
3.4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4.3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5.1.2启动程序
5.1.3响应措施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5.2.2启动程序
5.2.3响应措施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5.3.2启动程序
5.3.3响应措施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5.4.2启动程序
5.4.3响应措施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预案演练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兴城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葫芦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是指各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当毗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做好受灾人员的救援工作,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兴城市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推动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成员单位组成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教育局、市科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水利局、市人民武装部、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团兴城市委、市红十字会、兴城火车站、中国移动兴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城分公司、中国电信兴城分公司、国网兴城市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负责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组织市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市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市商务局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市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市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市内外国人员救助协调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市海洋与渔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海洋重大渔业灾害的预报、预警监测和组织开展渔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负责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市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调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研发资金的投入,提供决策支撑。指导工业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有关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市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在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文件要求,配合海事部门参与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市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市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在市政府决定开展的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中,依法开展社会捐赠,接收并协助捐赠主管部门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上级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联系、指导和协调监管企业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
市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的审查;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生态环境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等工作。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市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社会救助中的受灾群众财产核对。
市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市人民武装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负责组织协调驻军、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市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团兴城市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救灾。
市科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乡镇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兴城火车站: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中国移动兴城分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中国联通兴城分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中国电信兴城分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国网兴城市供电分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市减灾委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制定并协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市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市政府授权执行。
2.4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市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安排部署,可设立受灾地区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组长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中国移动兴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城分公司、中国电信兴城分公司、国网兴城市供电分公司、兴城火车站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组长单位)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六)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持续监控。
(七)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中国移动兴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城分公司、中国电信兴城分公司、国网兴城市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八)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组长单位)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3.1灾害预警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分析预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3.2预警响应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可能出现的灾情预评估结果,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同时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7)督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应急救灾队伍加强备勤,保持联络畅通。
(8)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 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4.2灾情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2.2乡镇(街道)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立即报告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乡镇(街道)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2.3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急管理部门每天9时之前向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2.4对于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5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应急广播、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单位、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市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二、三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协调指挥,四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指挥。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以上或15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需政府救助人口数15万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兴城火车站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中国移动兴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城分公司、中国电信兴城分公司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中国移动兴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城分公司、中国电信兴城分公司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情况。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4000间以下或1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需政府救助人口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兴城火车站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情况。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3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需政府救助人口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不含本数)。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局、兴城火车站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情况。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本数);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或300户以上、1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需政府救助人口数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不含本数)。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情况。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上级资金支持,及时向葫芦岛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无力自救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至10月上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市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上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和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上级资金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本级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上报需上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市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3)市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建立和完善救灾社会捐赠动员、运行、管理机制,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乡镇(街道)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运输等设备。
市和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海洋渔业、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1)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2)整合应急、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市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局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预案的部门配套工作方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汇编。
乡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兴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兴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 [文字解读] 关于修订兴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字版)
- [图表图解] 关于修订兴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