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城市城乡供水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兴城市城乡供水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兴城市城乡供水价格补贴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2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城市城乡供水价格补贴办法
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布局、规模化发展,规范我市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行业补偿机制,激励供水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全市供水事业持续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调价优先原则。供水价格符合调整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到位。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依本办法予以供水价格补贴。水价调整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二)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城乡供水企业提供的供水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四)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供水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五)激励性原则。成本核算应与供水价格补贴政策相结合,兼顾现状和前瞻性,能够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供水企业在保障供水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供水服务效率。
第二条 实施范围与对象
向兴城市行政区内城镇以及延伸至周边农村供水的规模化供水工程的集中供水企业。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
供水价格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补贴资金纳入兴城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价格补贴的核算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核算
年补贴总额=补贴差额×年售水总量
补贴差额(元/吨)=(准许成本总额+准许收益总额+税金总额-售水总收入)÷售水总量
其中,准许成本总额、准许收益总额、售水总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因水价调整等原因导致售水总收入大于等于准许成本总额、准许收益总额和税金总额之和时,不再予以补贴。
第五条 准许成本的核算
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营维护费。
第六条 准许收益的核算
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第七条 税金的核算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八条 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的核算要求
核算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供水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收入相关资料为基础。
供水企业应每年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报送上述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相关成本、收益、税金进行监管。
供水企业的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材料及监审数据进行核算。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补贴预算管理
供水价格补贴预算应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实施的供水项目还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
供水企业在每年度财政预算前,预测核算下一年度的价格补贴额度,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供水价格补贴测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预拨供水价格补贴
在每月末,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该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的1/12或其他适当金额,向供水企业拨付供水价格补贴。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实施的供水项目,供水价格补贴资金的拨付周期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供水价格补贴清算
供水企业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申请供水价格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提交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综合报告表、运营生产报表以及其他和成本核算有关的必要材料。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供水价格补贴核定结果,与供水企业进行清算。如已预拨供水价格补贴高于核定补贴,超拨部分从以后预拨的补贴资金中扣减或由供水企业退回。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与核算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核算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核算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加强资金管理
供水企业应就供水价格补贴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确保供水价格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准许成本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准许成本的核算说明
2.准许收益的核算说明
附件1
准许成本的核算说明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二、无形资产摊销费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原值在有效期内的摊销。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
三、运营维护费
运行维护费是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
(一)原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费用)。
(二)外购成品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外购成品水的费用。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入核算成本。必要时,可以对提供成品水的独立制水公司进行成本调查。
(三)动力费是指供水企业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含二次加压调蓄)所需动力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供水企业提供供水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等费用,包括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消耗、机物料消耗。
(五)修理费是指供水企业因自行组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事故应急发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备品备件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以及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人工费用。修理费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资产原值的2%。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以分期分摊。
(六)人工费是指供水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当地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
(七)其他运营费用是指供水企业提供正常供水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按照核算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实际发生费用计入准许成本。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
2.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3.纳入核算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其他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其他支出。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准许成本的核算范围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四)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计提准备金和公益广告、公益宣传、各类广告费用;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供水企业可节约而未节约的成本;
(八)其他不得计入准许成本核算的费用。
附件2
准许收益的核算说明
一、有效资产
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一)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净值根据可计提折旧计入准许成本的固定资产期末数所对应的账面净值核定。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1.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
2.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固定资产;
3.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投资形成的资产;
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5.其他不应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
(二)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净值,根据可摊销计入准许成本的无形资产期末数所对应的账面净值核定。
(三)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供水企业为提供供水服务,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按照不高于运行维护费的1/6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
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前一年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前一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核定。
- [文字解读] 兴城市城乡供水价格补贴办法解读(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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