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兴城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兴城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城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
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葫芦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葫芦岛市财政局《关于下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职能的通知》(葫退役军人发〔2019〕9号)要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职能从2019年1月1日起下放到县、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对象范围、补助标准、补助要求参照原市级的模式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确保其医疗待遇得到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葫民发〔2016〕2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兴城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一、补助对象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
(二)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
(三)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五)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六)低保户、特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在乡成建制入朝民兵民工;
(七)低保户、特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的遗属;
(八)低保户、特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享受国家补助的烈士老年子女。
二、补助标准
(一)住院全自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医保统筹范围内医药费补助标准为:
1、在乡老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老烈属住院医保统筹范围内医药费补助标准为100%;
2、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住院医保统筹范围内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5%;
3、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住院医保统筹范围内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5%;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住院医保统筹范围内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5%;
5、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住院医保统筹范围内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5%;
6、低保户、特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在乡成建制入朝民兵民工住院医保统筹范围内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0%;
7、低保户、特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的遗属住院医保统筹范围内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0%;
8、低保户、特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享受国家补助的烈士老年子女住院医保统筹范围内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0%。
医保非正常比例补偿的,医保统筹范围内医药费的补助标准为50%。
(二)家庭病房医疗费当年每人(补助对象中前4类)补助不超过3000元。
家庭病房疾病的种类为:
1、恶性肿瘤放疗
2、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II型糖尿病
5、高血压III期
6、严重心脑血管疾病
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8、癌症晚期支持治疗
9、慢性迁延性乙型肝炎
10、肺结核门诊接续治疗
11、类风湿性关节炎
12、精神分裂症门诊接续治疗
三、补助时需要本人提供的证件和票据
(一)证件:
1、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定恤定补”证复印件;
5、本人领取“定恤定补”金的存折复印件。
(二)住院票据: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单原件(盖公章)或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盖公章);
2、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补偿单原件(盖公章)或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盖公章);
3、大病保险补偿单(盖公章);
4、诊断书(医院公章、医生签字盖章);
5、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公章)。
(三)家庭病房票据:
1、兴城市范围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家庭病房疾病的诊断书及用药处方(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公章、医生签字盖章);
2、兴城市范围内医保定点药店发票 (单位栏填写本人姓名);
3、与发票及诊断书相符的购药机打小票。
四、补助程序
(一)申请人持所需证件及票据到所属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步审查,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偿申请表》,同时由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进行核销、存档,并将补助款逐一打入申请人的一卡通账户或存折,同时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转发补助单。
五、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必须认真核对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身份不实的一律不予上报。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住院的优抚对象采取随机的形式查房,如发现申请人住院不属实或虚假住院,则不予补助。
(三)申请人必须先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保险补偿、低保、特困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扶贫补充保险等各种医疗补助报销后,再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医疗补助。
(四)申请家庭病房补助的疾病必须以近两年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为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病种范围,否则,不予补助。
(五)除医保已补偿的确定当时住院的检查门诊外,其它门诊不予补助。
本实施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