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解读(文字版)
|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 添加时间:2026-08-03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管,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统筹,集体决策
坚持贯彻 “行业部门谋项目,政府统筹审项目” 的决策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谋划、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等基础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行业监管,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兴城市政府集中研究审定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财政资金拨付、存在问题等核心事项。对照《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判定项目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畴,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督促项目单位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等前置程序。
二、流程管理,全程管控
(一)项目储备管理
1.各项目单位紧扣上级资金支持方向、行业发展政策、本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前开展项目谋划、前期调研与储备入库工作。所有政府投资类项目,必须先行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统一管理,前期基础工作达到一定成熟标准后方可启动后续实施流程。
2.计划实施的储备项目,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开展可行性初步研判,重点核查项目实施必要性、技术落地可行性、建设规模、投资概算总额等内容,整理材料报送分管副市长审阅;经分管副市长审核通过后,报请市长同意后实施。
3.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同意实施的项目,严格执行 “先开展论证、再启动审批” 工作准则,按照《国家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完成提级论证或支持保障认定手续。提级论证或支持保障认定项目应由项目单位编制申报材料提交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统一组织向上级部门报送。除农业农村、水利、交通等执行专项审批的项目外,其余政府投资项目均需依托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涉密项目除外)生成专属项目代码,凭代码办理审批手续。
(二)项目前期审批管理
1.项目建议书环节。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送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提交:政法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面审查意见;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招标事项核准文件;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承诺函;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无需办理);涉及海域开发利用的,协调海洋渔业部门取得用海许可手续。
上述前置工作全部落实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的最终结论,出具可研报告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环节。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初步设计文件,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强化对项目需求、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投资概算等的审核把关,并依据专家评审提出的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
4.涉军涉密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要求,按照上级有关申报要求,严格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情况,进行线下申报。有特殊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5.上述各环节等前期文件的编制费用,以及专家评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统一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保障。
6.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负责立项审批工作的项目,按该行业既定的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三)项目实施前置监管
1.拦标价审核。项目单位应当结合当前市场价格编制工程预算,将立项批复文件、工程量清单预算(或采购清单预算)、审定施工图纸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常规项目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拦标价核定,重大、特大工程项目可适度延长审核时限。
2.项目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会商招投标要求,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
3.施工许可证办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于施工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并组织进场施工。
4.环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1.工程进度管理。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工期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同时做好工程现场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主管项目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并同步督促施工、监理、项目单位三方及时填报工程形象进度签认单,根据签认单向财政部门提起付款申请。
2.资金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
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应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重大项目库系统填报工程量化进度、资金支付情况,并上传同期施工建设照片。
3.项目预警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提取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进度及资金支付情况,重点针对以下情形启动相应预警并持续跟进:
未按时开工项目:主要针对资金到位后 3 个月内未按照开工要求的时间节点未开工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就未开工项目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深入剖析原因,明确责任归属,制定整改方案,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工程进度缓慢项目:主要针对施工期内连续 2 个月进度停滞或投资增幅明显偏低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再次复核进度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确属推进滞后的,须说明事由、提出改进措施,将有关情况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资金支付迟缓项目:主要针对资金支付进度显著滞后于实际工程进度的项目。财政部门接到预警后,应积极统筹调度资金,待资金到位后及时安排支付,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五)竣工及验收监管
1.项目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规范组织竣工验收。
2.项目验收合格具备投用条件的,及时交付投入运营,充分发挥项目社会效益;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完成资产移交,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
3.竣工验收结束后,依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22〕49 号),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指导项目单位,按政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并适时完成竣工决算、尾款支付。
4.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将竣工验收结果及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六)审计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三、制度约束,责任追究
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的项目,要深入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销号。对情节严重、影响后续年度资金争取、导致“半拉子”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解读单位:兴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刘良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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