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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解读(文字版)

来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09-15

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目的

本办法依据省级政策制定,旨在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和长远生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包括:

1.土地被大部分征用的(以户为单位,被征面积占原面积50%以上);

2.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征后户人均土地不足0.5亩)。

三、部门职责分工

​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负责参保名单提出、审核及民主评议;

​市人社局​:办理参保登记、保费征缴、个人专户管理、待遇发放及就业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核准土地征用及参保人员情况。

四、养老保障待遇

​领取条件​:参保缴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

​待遇标准​:按我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10%执行,并随标准调整同步提高。

五、资金筹集与缴费

1.​缴费计算​:缴费总额=当年月待遇标准×12×缴费年数。16-63.5周岁人员缴费15年,超龄每周岁减1年,最低缴满5年;

2.​参保范围​: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人员强制纳入,其他人员自愿参保;

3.​资金分担​:市政府承担30%(统筹账户)、村集体承担40%(土地补偿费)、个人承担30%(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划缴;

4.​调剂资金​:市财政按资金总额10%提取调剂金,用于待遇调整及长寿风险兜底。

六、个人专户管理

待遇支付顺序:个人专户→统筹账户→财政兜底;

参保人死亡、出国或迁户的,可退还专户余额并终止关系;

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专户余额且不再重复享受。

七、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八、解读信息

解读单位: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李佳尧

联系电话:0429-5889002

【责任编辑:郭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