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目的
本办法依据省级政策制定,旨在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和长远生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包括:
1.土地被大部分征用的(以户为单位,被征面积占原面积50%以上);
2.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征后户人均土地不足0.5亩)。
三、部门职责分工
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负责参保名单提出、审核及民主评议;
市人社局:办理参保登记、保费征缴、个人专户管理、待遇发放及就业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核准土地征用及参保人员情况。
四、养老保障待遇
领取条件:参保缴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
待遇标准:按我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10%执行,并随标准调整同步提高。
五、资金筹集与缴费
1.缴费计算:缴费总额=当年月待遇标准×12×缴费年数。16-63.5周岁人员缴费15年,超龄每周岁减1年,最低缴满5年;
2.参保范围: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人员强制纳入,其他人员自愿参保;
3.资金分担:市政府承担30%(统筹账户)、村集体承担40%(土地补偿费)、个人承担30%(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划缴;
4.调剂资金:市财政按资金总额10%提取调剂金,用于待遇调整及长寿风险兜底。
六、个人专户管理
待遇支付顺序:个人专户→统筹账户→财政兜底;
参保人死亡、出国或迁户的,可退还专户余额并终止关系;
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专户余额且不再重复享受。
七、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八、解读信息
解读单位: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李佳尧
联系电话:0429-588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