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件解读(文字版)
| 来源: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 | 添加时间:2025-09-12 |
一、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环境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结合兴城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兴城市行政区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主要内容
《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10章及2个附件,依次为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应急预案管理、附则,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响应联络通讯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为建立健全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环境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的编制目的;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为编制依据;规定本预案适用于兴城市行政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和直接处理的事件;提出六条工作原则;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并建立与国家、省、市及企事业单位预案相衔接的预案体系。
第二部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局长兼任,成员包括兴城市24个部门和通信、电力、消防救援、驻兴部队及各乡镇街道;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负责综合协调、预防预警、信息收集与上报、应急处置、调查评估、预案修订和日常训练演练;根据事件态势设立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调查处置组、环境应急监测组、综合协调组、现场组织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咨询组,分别明确牵头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监测和风险分析机制,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按职责收集、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分别由兴城市指挥部办公室、葫芦岛市政府、辽宁省政府按规定程序发布;进入预警状态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快速响应、信息跟踪、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加强监管、舆论引导、跨域报告等8项措施;明确信息报送时限和程序:一般或较大事件4小时内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1小时内报告,采用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形式,并实行跨区域信息通报制度。
第四部分,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原则,对应事件级别启动Ⅰ—Ⅳ级响应;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组织现场救援,必要时请求支援,开通通信联系,成立专家组,派出监测和救援队伍;现场处置遵循“先控制,后处理”原则,迅速切断污染源,采取拦截、导流、吸附、中和、调水稀释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同步实施人员转移安置、医疗救援、应急监测、市场监管、社会稳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明确应急人员及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要求。
第五部分,应急处置。细化现场污染处置、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事件的技术路线;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有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迅速组织医疗救治、去污洗消、心理援助;开展水质、空气、土壤等应急监测,动态评估污染变化;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强化社会治安管理,防范群体性事件。
第六部分,后期处置。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为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提供依据;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赔付救治、精神安抚、安置补偿,监督责任方实施生态修复;开展应急过程评价,总结经验教训。
第七部分,应急保障。提出人员资源、物资、通信、应急队伍、技术、宣传培训演练等六大保障措施: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建专家咨询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实行实物储备与生产力储备相结合;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部门联动系统、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分队和志愿者队伍;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信息库;每年利用世界环境日、应急宣传周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定期组织桌面推演、实战演练。
第八部分,监督管理。对在应急处置中反应迅速、处置果断、预测准确、表现突出或提出重大建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件信息,拒不执行预案命令,玩忽职守、妨碍救援、散布谣言等行为依法依规追责。
第九部分,应急预案管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出现法律法规变化或较大、重特大事件后评估需要时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兴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
第十部分,附则。对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环境损害等名词术语进行解释。
附件1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量化死亡、中毒、疏散人数及经济损失等判定条件;附件2列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急指挥部、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等成员单位24小时应急联络电话,确保信息畅通。
解读单位: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
解读人:陈唯州
联系电话:5626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