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规范海域资源使用管理,现对《关于调整兴城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根据《葫芦岛市财政局 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调整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葫财预〔2024〕612号)要求,结合我市海域资源利用实际,为进一步优化海域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依法依规调整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后的征收标准
1.围海养殖用海:3000元/公顷(折合200元/亩)。
2.开放式养殖用海:
n 底播方式:1500元/公顷(100元/亩);
n 网箱或筏式方式:2250元/公顷(150元/亩)。
说明:调整后标准体现差异化征收原则,按用海方式和资源占用强度分级设定,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二)新旧政策衔接
1.已获批项目:
葫财预〔2024〕612号文件印发前已获批的养殖用海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2.过渡期项目:
自葫财预〔2024〕612号文件印发后至本《通知》发布前,涉及海域使用权设立、续期、转让、变更的养殖用海项目,按葫财预〔2024〕612号标准执行。
3.新标准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的海域使用权设立、续期、转让、变更的养殖用海项目,一律执行调整后标准。
(三)招拍挂出让要求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起始价)不得低于调整后征收标准计算的金额,确保国有资源收益。
(四)动态调整机制
未来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养殖用海实际,在法定权限内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兴城市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杜可心
联系电话:0429-565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