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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渔港港章政策解读(文字版)

来源:海洋与渔业局 添加时间:2025-05-15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港章。

    二、目标任务

渔港港章的颁布与实施,加强兴城市渔港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渔港及周边秩序,保护渔港环促进我市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渔港面积的核定

渔港港区用海范围为兴城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取得合法土地、海域使用权的所有陆域、码头、道路等

    四、管理对象及具体内容

渔港港章的管理对象为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渔港运营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港章从渔港概渔港管理、渔港安全管理、渔港环境管理、渔业船舶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渔业船舶管理要求

进出渔港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船主按时进行进出港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未按规定报告的船舶不得进出

    六、渔港环境管理要求

渔港运营单位负责港池内垃圾清理打捞和转运工作,码头交易区卫生由第三方负责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渔港内倾倒垃圾、脏物、废油、污水或有毒物质,严防造成污染和回填规范周边商铺经营行为,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渔港周边道路经营。

    七、渔港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渔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及时向渔业执法部门报告,要在到港48小时内,由船长(驾驶)向渔业执法部门提交正式海事报告书,由渔业执法部门按《渔业船舶海损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海事纠纷,由渔业执法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渔船与其他船舶、设施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解读单位:兴城市海洋与渔业局

人:安志勇

解读电话:5656002

【责任编辑:郭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