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港章。
二、目标任务
渔港港章的颁布与实施,是为了加强兴城市渔港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渔港及周边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为促进我市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渔港面积的核定
渔港港区用海范围为兴城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取得合法土地、海域使用权的所有陆域、码头、道路等。
四、管理对象及具体内容
渔港港章的管理对象为在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渔港运营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港章从渔港概况、渔港管理、渔港安全管理、渔港环境管理、渔业船舶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渔业船舶管理要求
进出渔港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船主按时进行进出港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未按规定报告的船舶不得进出本港。
六、渔港环境管理要求
渔港运营单位负责港池内垃圾清理打捞和转运工作,码头交易区卫生由第三方负责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渔港内倾倒垃圾、脏物、废油、污水或有毒物质,严防造成污染和回填。规范周边商铺经营行为,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渔港周边道路经营。
七、渔港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渔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及时向渔业执法部门报告,要在到港48小时内,由船长(驾驶)向渔业执法部门提交正式海事报告书,由渔业执法部门按《渔业船舶海损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海事纠纷,由渔业执法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渔船与其他船舶、设施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解读单位:兴城市海洋与渔业局
解 读 人:安志勇
解读电话:565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