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兴城古城十字街作为古城的核心区域,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独特的风貌特色。为了加强这一区域的风貌管理,保护其风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含查处内容、法律责任、日常巡查和违法行为查处主体职责分工、执行区域和附则五个方面。
(一) 禁止行为
建筑物改建装修:禁止擅自对建筑物立面进行改建、装修,以维护古城建筑的原始风貌。
户外广告设置: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需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以确保广告设施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防止噪声污染,维护古城宁静的环境氛围。
公共场所经营: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保持公共空间的整洁和秩序。
房顶及外墙管理:禁止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等行为,以及在外墙安装影响风貌的设施,以维护古城建筑的整洁和美观。
道路挖掘:禁止擅自挖掘古城道路,以保护古城的路网格局和交通设施。
废弃物处理:禁止乱倒废弃物等行为,以保持古城环境的清洁卫生。
涂写刻画: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和广告,以维护古城的文明形象。
车辆停放:规定车辆停放区域,禁止在禁停区停放车辆,以维护古城交通秩序。
其他违法行为:禁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破坏文物、公共设施和十字街风貌的行为。
(二)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罚款等处罚措施。具体处罚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古城十字街的风貌秩序。
(三)日常巡查和违法行为查处
管理办法规定了日常巡查和违法行为查处的主体职责分工,由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行巡查和查处工作。同时,自然资源、市场、文物等部门也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适用范围与执行
该管理办法以古城十字街范围为主,同时古城四门瓮城、内环路及其他临街风貌管理区域也可参照执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意义与影响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古城十字街的历史文化和风貌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破坏古城风貌的行为发生,维护古城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同时,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也将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解读单位:兴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解读人:刘浩
联系电话:510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