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对兴城市水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的有效配置,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升水产品质量,促进兴城市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主要编制依据:
一是主要涉及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施行)
二是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29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目标任务
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依法保护重要的养殖水域滩涂,规范养殖秩序,设定养殖发展底线,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健全养殖业管理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重点任务:1.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指导养殖生产布局。2.合理规划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3.完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重要养殖水域和资源。4.控制养殖规模,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横向衔接
陆海统筹,转调结合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
规划范围
陆域范围为兴城市行政区域界线,海域分界线为东起兴城市与龙港区海域分界线,西至兴城市与绥中县海域分界线,南侧以海岸线向海延伸12海里为止。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指兴城市行政管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
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1)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指禁止开展一切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
(2)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需要限制水产养殖规模、方式或期限,并按照管控要求开展限制性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
(3)养殖区
养殖区是指允许在其规定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监督检查、 完善生态保护、 强化科技支撑、 规划实施管理。
解读单位:兴城市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赵家兴
联系电话:565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