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来源:司法局 | 添加时间:2026-05-25 |
辽宁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提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时效性,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清理范围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清理内容
对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改革方向不符的;
(二)主要内容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涵盖、代替的;
(四)依据的上位法或上级政策已经废止的;
(五)主要内容与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一致的;
(六)主要内容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不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符合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不符合正确政绩观、不利于打造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排除限制公平竞争、不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与隐性壁垒、不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
(七)主要内容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事项的;
(八)因年代较远,适用期已过或者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管理方式已改变、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三、明确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2025年12月31日前的市政府(办)文件目录,由市政府办提供(附件2),由各单位梳理出规范性文件后开展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自行清理一并统计。
四、明确清理程序及时限
(一)2026年6月15日前,梳理出由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实施及牵头实施以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开展清理并提出初步清理建议,填报相关表格后,将附件3、4、5表格纸质PDF版(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电子版,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司法局。
(二)2026年8月17日前,司法局对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建议集中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三)2026年9月7日前,市政府办、司法局将清理结果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和附件5,分别报葫芦岛市政府办、葫芦岛市司法局。
五、密切沟通协调
请各单位于2026年5月15日前确定工作联系人并报送市司法局。
联系人:马海胜、吴孝维。
联系电话:5817078;5812405。
电子邮箱:xcsfzb@163.com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执行。
附件:1.清理工作联络表
2.市政府(办)文件目录台账
3.市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4.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表
5.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兴城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