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城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农业农村局 | 添加时间:2025-11-18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葫农办发〔2025〕58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兴城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方案要求,做好宣传和申报组织工作。
兴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0日
兴城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芦岛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葫农办发〔2025〕58号)文件要求,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缓解资金短缺问题,发展粮油产业适度规模经营,对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财政贴息,促进粮油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聚焦粮油产业。支持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提供托管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扩大经营规模、采购新品种、应用新技术、改善生产经营条件等,降低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经营成本,提升粮油作物单产和品质,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
(二)坚持择优贴息。支持经营效益好、服务带动能力强、管理较规范的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
(三)实施信用管理。依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四)联农贷农。将带动农户增收作为确定主体的条件之一,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紧密联合与合作,通过保底分红,入股参股、劳务用工、服务带动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二、 主体条件
(一)从事粮油产业。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作物主要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二)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完成“一码通”赋码的家庭农场,具有申请贷款贴息的资格。
(三)经营规模适度。依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相关规定和合作经济统计数据,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服务主体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500亩以上。对单个经营主体贴息资金额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期限。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或经正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贷款的可予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贴息比率。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LPR)给予贴息,2025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维持3.0%。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贴息利率不超过3.0%。往年结转的项目资金,与今年的项目资金合并,并按照今年的政策执行。
(三)贴息范围。申报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用途为粮油生产有关的,如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采购农用物资、购置或更新农机具、修建农机库棚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因银行系统功能不完善等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上述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相关用途证明材料。
四、组织实施
(一)申报程序。申报采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村审核,乡镇复核上报的程序。经营主体将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贷款合同、结息手续、营业执照“一码通”系统截图、承诺书、个人征信等材料报村委会、村委会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农经部门),乡镇政府(农经部门)复核后报兴城市农业农村局。
(二)材料审核。农业农村局收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兴城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
(三)资金分配。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项目乡镇要给农业农村局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农业农村局再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具体贴息利率,计算贴息金额,分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传、申报材料审核、验收等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同时指导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申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二)明确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需提供原件)和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乡、村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材料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和资金分配,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申报时间。2025年11月30日前各乡镇将新型经营主体贴息项目申报文本报送兴城市农业农村局农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