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城市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 来源:政府办 | 添加时间:2019-01-31 |
《兴城市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办法》业经兴城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城市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单位
承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是市直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及市属开发区。
二、预算审核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拦标价审核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管理负第一责任,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并顺利实施。
四、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应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做好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1.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督促监理单位初审并移交相关工程结算资料;
2.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
3.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好、工作能力强、审计质量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并出具决算报告;
4.依据工程结算结果、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或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五、项目报备
项目报备范围:凡是有上级专项资金或政府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均应报备。
1.市发改部门每年度需将全年已批文下发的所有上级专项资金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明细报市审计局备案;
2.市财政部门每年度应将全年工程建设项目确定的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审计局留存;
3.当年承建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需将已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委托结算审计报告报送市审计局备查。
六、审计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审计机关制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审计委员会和市政府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对已完成竣工决算的政府重点投资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等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全覆盖,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审计机关有权对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进行核查。
3.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的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问题,应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