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部门预算(2024年)
| 来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添加时间:2024-01-18 |
目 录
第一部分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单位2024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部门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预算收入预算总表
三、部门预算支出预算总表
四、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部门预算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部门预算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部门预算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单位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
(二)组织交通秩序整治,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和治理力度。
(四)依法履行对全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五)科学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提出预防交通事故对策,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
(六)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信息网络建设及交通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八)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九)负责市交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单位部门机构设置: 综合中队、后勤保障中队、案件中队、交通指挥中心、车辆管理所、驾考科、巡防中队、事故中队、公路中队、古城中队、岗勤中队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2024年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整体纳入财政预算编制。
第二部分 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4年部门预算批复表(附表附后)
第三部分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为公共安全支出。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4年收支总预算997.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5.76万元,项目支出821.76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单位2024年收支总预算997.52万元,对比2023年收支总预算1668.01万元减少了701.2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部分减少,2024年项目支出预算821.76万元比2023年项目预算减少了145万元。
三、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4万元,为公务用车运行费54万元。相比2023年减少了6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通过合理规划出车任务、优化车辆调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了车辆的油耗、维修保养等费用支出,缩减预算金额。
四、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4年公用运行经费主要是办公费17.35万元、印刷费2万元、水费6万元、电费6万元、物业管理费7.25万元、取暖费12.63万元、差旅费8万元、维修(护)费5万元、劳务费49.5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万元。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4年无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24年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无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共有车辆20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20辆。较上一年一致,车编未变。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4年应编制部门预算整体绩效目标1个,预算金额175.76万元。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100%。部门项目预算绩效目标10个,预算金额共计821.76万元。编制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覆盖率100%,其中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0个。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