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我局拟报请兴城市人民政府批准,针对长期拖欠海域使用金,经依法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用海项目,对其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同步收回相应海域使用权。
相关海域使用权人如对本次拟注销事项存在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海域使用权证书、缴费凭证等佐证材料,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对本次拟注销事项无异议。
海域使用权完成注销后,原海域使用权人不再享有该海域的合法用海权利,应当立即停止一切用海活动。对拒不配合相关管理工作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具体拟注销海域使用权名单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0429)5656010
特此公告。
附件:拟注销海域使用权相关名单
兴城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