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通知书
| 来源:人社局 | 添加时间:2025-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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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沈朝辉的委托代理人李峰于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称,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5]64号)以及省人社厅、省纪委监委驻省人社厅纪检监察组《关于抓紧清理人社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5]127号)文件“需将因特殊原因无法退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证提存、上缴财政等方式妥善处理沉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各市人社部门要采取强力措施彻底清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本金和利息采取移交财政、公证提存等方式处理,做到户、钱均清零,对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于人社部门基本户的,要迅速将沉淀资金移交清退”要求,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清理工作。截至2025年7月23日,账户沉淀资金3581035.21元,其中:本金3543612.86元、利息37422.35元,均为目前因特殊原因无法退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现申请将目前账户无法退还沉淀资金提存至贵处账户。
由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沈朝辉的委托代理人李峰向辽宁省葫芦岛市辽西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5]64号)以及省人社厅、省纪委监委驻省人社厅纪检监察组《关于抓紧清理人社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5]127号)文件,将提存账户沉淀资金3581035.21元于2025年7月23日提交至本处。
本处已受理了该提存公证。申请人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将账户沉淀资金叁佰伍拾捌万壹仟零叁拾伍元贰角壹分(¥3581035.21元)提存到本处, 本处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5)辽葫辽证提字第6号。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和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遣工作人员持工作证件、《关于__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共同到场领取提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联系人:郭伊明
电 话:21520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葫芦岛市辽西公证处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